(2015)滕刑初字第637號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滕刑初字第63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山東省滕州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滕州市。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滕檢公二刑訴(2015)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運毅、張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劉某某至滕州市大塢鎮大劉莊北村劉某甲住宅,盜竊紅色五羊本田摩托車一輛和新日牌兩輪電動車一輛。經滕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紅色五羊本田摩托車價值2135元。新日牌兩輪電動車被其銷售,贓款被揮霍。
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紅色五羊本田摩托車一輛發還被害人劉某甲。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2年9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15年1月26日因盜竊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甲陳述,鑒定意見,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公安機關的辦案說明及案件偵破情況說明,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2)東刑初字第00875號刑事判決書,滕州市公安局滕公(荊)行罰決字(2015)000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為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繼續退賠被害人劉某甲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狄瑞亞
人民陪審員 孫慶虎
人民陪審員 陳西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奚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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