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208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11-4)
(2015)市中刑初字第208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外號“洋洋”),無業。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外號“沖沖”),無業。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辯護人董超,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一刑訴(2015)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項楠、張傳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董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5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轎車沿光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棗莊市市中區東外環與光明路交叉口處時,與岳某駕駛的越野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劉某和聞訊趕來的被告人徐某、馬某濱(另案處理)逞強好勝,借故生非,將被害人岳某、李某打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岳某、李某身體所受損傷均為人體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已經賠償了給被害人岳某、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獲得諒解。
關于本案的發破案情況,公安機關出具辦案說明,證實2015年5月22日案發當日凌晨,接110報警電話的民警及交警隊事故科均到現場出警并了解情況,并在現場發現被告人等駕駛車輛的車牌。5月22日和24日偵查人員分別對二被害人進行了詢問。5月25日,交警隊事故科通知車主徐某到事故科接受詢問。劉某自稱是事發當天駕駛員,主動到事故科處理事故。事故科民警遂與偵辦此案的公安干警聯系,后公安干警通知劉某到派出所接受詢問。離開交警隊時,徐某阻攔民警帶劉某去派出所,并自稱自己是車主,民警遂將徐某一并帶走詢問。經詢問,劉、徐二人先后交代了與岳某等人發生沖突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徐某在開庭審理時均無異議,并有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賠償協議、諒解書及相關書證,證人陳某、蔣某的證言,被害人岳某、李某的陳述,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兩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本案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債務糾紛引發,徐某等人不具備逞強好勝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該罪犯罪構成的觀點不能成立。被害人李某的鑒定意見系偵查機關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依法作出,鑒定機構依據門診檢查記錄、CT拍片,并結合法醫門診檢驗情況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本案有效證據使用,辯護人的質疑無證據證明,亦未要求重新鑒定,對其觀點不予支持。公安機關先期調查的證據及案件情況已指向事發當日的車輛駕駛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劉某、徐某到交警隊事故科處理事故時繼爾被通知到案接受詢問,如實交代公安機關掌握線索針對的事實,且徐某還有阻攔行為,因此不能認定自首。但二被告人在接受詢問時能夠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劉某、徐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實施打斗行為,不宜區分主、從犯;徐某在打斗過程中能夠主動叫停己方人員,案發后積極賠償且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二款,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付清文
人民陪審員 孫姝華
人民陪審員 張喬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 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