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175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市中刑初字第175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棗莊市市中區某鎮政府工作人員。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凱,山東信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二刑訴(2015)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冬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劉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宋某以幫助安排被害人到棗莊市市中區某鎮政府、為某鎮政府采購節日福利需要資金為由,騙取5名被害人共計139750元。
1、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以幫助安排被害人李某到某鎮政府工作、為某鎮政府采購節日福利需要資金為由,多次騙取李某39700元。
2、2015年1月至4月,以幫助安排被害人呂某到某鎮政府工作、為某鎮政府采購節日福利需要資金為由,多次騙取呂某45400元,經呂某多次催要,歸還9500元。
3、2015年3月至4月,以幫助安排被害人紀某乙到某鎮政府審計所工作為由,分兩次騙取紀某乙20000元。
4、2015年4月,以幫助安排被害人紀某丙到某鎮政府財務室工作為由,分兩次騙取紀某丙24150元。
5、2015年5月9日,以幫助安排被害人任某到某鎮政府工作為由,騙取任某2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在其親屬協助下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戶籍證明,案件偵破情況說明等相關書證,被害人李某、呂某等人的陳述,證人紀某甲,劉立人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減輕處罰。鑒于贓款已退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適用緩刑。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 越
人民陪審員 徐明富
人民陪審員 黃友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洪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