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174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9-6)
(2015)市中刑初字第174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無業。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5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5年8月10日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二刑訴(2015)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步明泰、丁冬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張某通過騰訊QQ虛構名字、身份和住所與被害人唐某交往,后謊稱其經營的女裝店缺少進貨資金、給店員發工資、其父出車禍住院缺錢等,多次騙取唐某共計34600元。
1、2012年11月7日,以女裝店缺少進貨資金為由,騙取2000元;
2、2012年11月19日,以給女裝店員工發工資為由,騙取3000元;
3、2012年12月6日至11日,以其父出車禍住院缺錢為由,騙取15000元;
4、2012年12月19日,以女裝店缺少進貨資金為由,騙取10000元;
5、2013年1月26日,以朋友住院缺錢為由,騙取4600元。
案發后張某家屬代為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唐某陳述,證人王某、楊某、宋兆國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等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當庭認罪,其親屬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即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郭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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