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190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市中刑初字第190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某甲(又名龔要文)。2002年10月21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之前所判刑期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月23日刑滿釋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一刑訴(2015)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甲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項楠、張傳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下午18時許,龔某乙在棗莊市市中區孟莊鎮龔莊村酒后無故將任某種植的楊樹苗砍斷,二人發生爭執。被告人龔某甲得知后駕車到達現場,逞強鬧事,借故生非,駕車沖撞任某,下車后即持鋼管對任某頭部,背部實施毆打。經鑒定,被害人任某身體所受損傷為人體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發后龔某甲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經委托調查評估,其對所居住社區無不良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某甲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任某的陳述,證人劉某、龔某乙、李某的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意見,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戶籍證明等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龔某甲當庭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郭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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