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90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市中刑初字第90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個體工商戶。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審。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一刑訴(2015)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傳輝、項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為牟利,在臨沂市非法購買偽基站短信群發設備,后主動到棗莊市市中區“江北綠城”售樓處、薛城區“蟠龍湖”售樓處等地以幫助樓盤宣傳為名,進行群發短信推銷。后李某在棗莊市市中區、薛城區等地多次向不特定的人群發送上述樓盤宣傳等廣告垃圾短信,非法獲利3萬余元。其中2015年1月9日,李某發送垃圾短信26萬余元。被告人李某利用偽基站短信群發設備發送垃圾短信行為嚴重影響了大量移動用戶的正常通信,嚴重破壞了公用電信設施的正常運行。
另查明,被告人親屬在案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繳納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劉某、付某、董某等6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無線電發射設備委托測試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群發垃圾短信,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全部上繳違法所得且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沒收作案工具偽基站設備一套。
三、追繳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由公安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孟 純
審 判 員 李召蓮
人民陪審員 徐明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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