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195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市中刑初字第195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無業。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辯護人崔忠信,山東為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二刑訴(2015)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時鈞宇、丁冬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崔忠信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有幫助超生小孩安戶為由,在棗莊市市中區中天步行街、中興礦門口、西外環等地騙取被害人陳某、汪某、侯某、孟某4人共計78000元,案發前歸還侯某、孟某31000元。
1、2013年10月至12月,分三次騙取被害人陳某共計29000元。
2、2013年11月份,分兩次騙取被害人汪某共計20000元。
3、2014年1月至3月,分四次騙取被害人侯某、孟某共計29000元。因被發現詐騙行為,案發前被迫歸還侯某、孟某3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汪某、侯某等人的陳述,證人任某、龍某的證言,戶籍證明等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當庭認罪,部分贓款退還被害人,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郭 杰
人民陪審員 王 惠
人民陪審員 陶 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洪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