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81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9-2)
(2015)市中刑初字第81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甲,山東龍象置業有限公司員工。2014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4月21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山東龍象置業有限公司員工。2014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4月21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八),山東龍象置業有限公司員工。2010年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4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4月21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原系山東龍象置業有限公司員工,現無業。2014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4月21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二刑訴(201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周某、李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興軍、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周某、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至6月18日,為達到趕工期的目的,山東龍象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啟成(另案處理)授意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周某、李某甲與殷憲遷、史某(另案處理)采取強拆、打砸等手段對房屋進行破壞,涉案價值212213元。其中孫某甲、胡某和周某參與毀壞房屋價值212213元;李某甲參與毀壞房屋價值79579元。孫某甲、周某、李某甲等人對車輛進行破壞,價值2183元。
1、2014年3月22日凌晨,孫某甲、胡某、周某、殷憲遷、史某等人使用挖掘機對被害人孫某乙的房屋進行強行拆除,房屋拆除過程中電視機沙發等物品被掩埋毀損。經鑒定,被毀房屋價值132634元。
2、2014年4月20日凌晨,孫某甲、胡某、周某、李某甲、殷憲遷、史某等人利用雇傭的挖掘機先后對山亭區進修學校宿舍的劉某、李某乙、李某丙和楊某四戶居民的房屋進行強行拆除,并將租賃劉某、李某乙門市房開設莎米特陶瓷店的張茂峰存放在店內的相關物品一并掩埋在廢墟內。經鑒定,被毀壞房屋價值79579元。
3、2014年6月,孫某甲、周某、李某甲預謀將夜間看護建筑垃圾的楊某用于住宿的車輛砸毀。6月18日凌晨,李某甲糾集王力、陳忠良和李鵬(均另案處理),持木棍將楊某的紅色燃油助力車砸壞。經鑒定,車輛損毀的價值2183元。
另查明,山東龍象置業有限公司在案件發生后積極賠償涉案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害人孫某乙、楊某、劉某、李某乙、李某丙以及張茂峰均出具書面諒解書,諒解各被告人實施的行為,要求對各被告人從輕或免予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周某、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補償安置協議、諒解書、調查評估意見書等相關書證,證人馮某、史某、高搖搖等人證言,被害人劉某、李某乙等人陳述,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周某、李某甲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積極參與,不宜區分主、從犯,但被告人孫某甲、胡某所起作用大于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分別參照各人所起作用予以量刑。被告人周某有刑事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涉案被害人的損失已獲得賠償,均已諒解各被告人,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經本院委托各被告人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結果為判處緩刑無社會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二、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三、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付清文
審 判 員 孟 純
人民陪審員 丁凡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劉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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