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少刑初字第46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市中少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二刑訴(2015)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冬月、步明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至9月,被告人張某在經營山東鑫頤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期間,經李樹強(另案處理)聯系,在與防城港魯桂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桂公司)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先后為魯桂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3份,稅款共計697717.82元。后魯桂公司將上述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騙得國家稅款623342.27元。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退出稅款50萬元。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退出稅款123342.2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李樹強、姜衛東、王本世的供述、證人毛某、丁某、褚某、黃某的證言、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等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棗莊市市中區司法局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張某的調查評估意見,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張某在社會交往方面沒有發現不良行為,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及社會經驗,有管束能力,無社會不良影響。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沒有貨物購銷而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鑒于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且積極全部退出稅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所居住社區無不良社會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追繳稅款十二萬三千三百四十二元二角七分,上繳國庫。
未隨案移送的稅款五十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傅曉燕
人民陪審員 王新磊
人民陪審員 張敬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錦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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