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少刑初字第118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9-2)
(2015)市中少刑初字第118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一刑訴(2015)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2日2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甲醉酒駕駛魯D×××××號小型轎車(乘坐人:王碩、邵某、陳廣建)沿棗莊市市中區老206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西王莊鎮石榴園水泥有限公司門口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劉某乙駕駛的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D×××××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王碩、邵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甲逃逸。經酒精含量檢驗,被告人劉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8.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程度。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乙、董某、邵某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劉某甲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可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傅曉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陳錦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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