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43號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2015-11-13)
(2015)山刑初字第43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甲,棗莊市新天隆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崔常松,山東德衡(棗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山檢公二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甲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運杰、李莉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甲及其辯護人崔常松到庭參加訴訟。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于2015年6月5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同年7月5日恢復審理。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又以補充偵查為由,于2015年10月5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同年11月4日恢復審理,F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趙某甲在沒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購精選機、包衣機、封口機等玉米雜交種分裝設備,從甘肅省張掖市春光種業有限公司和張掖市裕泰種業開發有限公司購進"先玉335"、"隆平206"、"吉祥1號"等品種的散裝玉米雜交種,冒充"新蕾魯單9002"、"新蕾LN7087"、"中農華玉農大81"和"北農睿豐中農大221"等品種進行分包裝,然后對外銷售。經查實,趙某甲對外銷售假冒品種的玉米雜交種6.8噸,銷售金額5.84萬元。公安機關在被告人趙某甲的經營場所依法扣押被告人已經分包裝完畢,但包裝袋標注與實際內裝品種不符的玉米雜交種共計39.5噸。
為支持其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甲以非法營利為目的,以假充真銷售玉米種子,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辯護人崔常松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趙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2、本案系單位犯罪;3、被告人趙某甲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深,沒有給廣大農戶造成較大損失。
經審理查明:
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趙某甲在沒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購精選機、包衣機、封口機等玉米雜交種分裝設備,從甘肅省張掖市春光種業有限公司和張掖市裕泰種業開發有限公司購進"先玉335"、"隆平206"、"吉祥1號"等品種的散裝玉米雜交種,冒充"新蕾魯單9002"、"新蕾LN7087"、"中農華玉農大81"和"北農睿豐中農大221"等品種進行分包裝,然后對外銷售。經查實,趙某甲對外銷售假冒品種的玉米雜交種6.8噸,銷售金額5.84萬元。公安機關在被告人趙某甲的經營場所依法扣押被告人已經分包裝完畢,但包裝袋標注與實際內裝品種不符的玉米雜交種共計39.5噸。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某甲向本院退交贓款人民幣5.84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業經庭審質證的證人黨某、任某、劉某、張某甲、韋某、王某甲、梁某、郭某、王某乙、張某乙、孔某、錢某、江某、蔣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檢測報告,棗莊市山亭區種子管理站證明、北京市種子管理站證明、甘肅省種子管理局說明,租賃合同,張掖市金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運單,北京中農華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種子經營許可證,棗莊市新天隆種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棗莊市新天隆種子有限公司發貨單,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案件偵破情況說明及辦案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以非法營利為目的,以假充真銷售玉米種子,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趙某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能退交全部涉案贓款,可從輕處罰。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39.5噸玉米雜交種,因尚未銷售,系未遂,可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一致的部分,予以采納;不一致的部分,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趙某甲罪行較輕,確有悔罪表現,且經棗莊市山亭區司法局調查評估同意適用社區矯正,可對其宣告緩刑。綜上,根據被告人趙某甲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甲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確定。罰金已交納。)
二、扣押在案的玉米雜交種封口機、玉米雜交種精選機、玉米雜交種輕選機、玉米雜交種包衣機、玉米雜交種提升機、玉米雜交種包裝稱等作案工具,扣押的39.5噸玉米雜交種以及贓款人民幣58400元予以追繳。(上述贓物未隨案移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韓正濤
審 判 員 邢西欣
人民陪審員 李 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閆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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