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刑初字第11號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山少刑初字第11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
辯護人陳玉、李進,山東玉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山檢公一刑訴(201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拐賣兒童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欽嶺、牛長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甲及辯護人陳玉、李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為劉某甲、溫某甲(二人已移送)介紹和聯系收買嬰兒的買家,將一名男嬰以51000元的價格賣給了棗莊市市中區西王莊鄉洪村的王某。
2、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為劉某甲、溫某甲(二人已移送)介紹和聯系收買嬰兒的買家,將一名男嬰以40000元的價格賣給了棗莊市山亭區徐莊鎮東郭莊村的郭某。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郭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等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甲為他人介紹出賣嬰兒的違法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是: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建議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甲有犯罪前科,建議量刑時予以考慮。
被告人曹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自己一直沒有獲利,劉某甲匯給的9000元是償還10多年前的借款。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拐賣男嬰給郭某的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該起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曹某甲在2015年3月10日向公安機關供述,其原來不知道劉某甲拐賣孩子,是郭某主動要求被告人給劉某甲打電話,被告人主要是幫郭某買孩子,而不是幫劉某甲賣孩子從中牟利,而且被告人也沒從中獲利,因此該起指控不能成立。2、根據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及其妻的證言,可以認定劉某甲匯給曹某甲的9000元是償還借款,不應認定為曹某甲獲利。3、被告人曹某甲僅是幫助親朋買孩子而不是從中牟利,也沒有收取任何好處費,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是從犯,應對其減輕處罰。4、被告人曹某甲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本人主觀惡性較小,且已滿60周歲,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應對其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曹某甲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1、2010年初的一天,經被告人曹某甲聯系、介紹,劉某甲、溫某甲(均已移送起訴)將一名男嬰以人民幣40000元的價格賣給棗莊市山亭區徐莊鎮東郭莊村村民郭某。郭某為表示感謝,當晚請曹某甲吃了一頓飯。
2、2010年3月的一天,經被告人曹某甲聯系、介紹,劉某甲、溫某甲(均已移送起訴)將一名男嬰以51000元的價格賣給棗莊市市中區西王莊鄉洪村村民王某;交易時,王某付給劉某甲51000元,劉某甲扣留10000元作為好處費,其余給付溫某甲。此后劉某甲將9000元通過農村信用社匯給被告人曹某甲。
上述事實,有證人王某、郭某、曹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與辯解,案件參與人劉某甲、溫某甲的供述,辨認筆錄,農村商業銀行存款賬戶明細,被拐賣兒童信息表,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1998)山刑初字第26號關于被告人曹某甲故意傷害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甲明知他人以獲利為目的非法買賣兒童,為買賣雙方居間介紹,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甲居間介紹劉某甲、溫某甲將一名男嬰賣給郭某,被告人曹某甲系拐賣兒童的共犯,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該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曹某甲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所得9000元系劉某甲償還的借款而不是非法獲利的主張,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曹某甲與劉某甲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曹某甲與劉某甲、溫某甲共同參與拐賣兒童,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曹某甲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及辯護人的相關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甲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贓款9000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滿建農
代理審判員 孫清華
人民陪審員 李懷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閆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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