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刑初字第166號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薛刑初字第166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個體。2015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薛城區看守所。
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薛檢公訴一刑訴(201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雪峰、張筱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魯D×××××號/魯D×××××掛),沿薛城區光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欣興路路口時,因疏于觀察,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張某乙駕駛的無號牌轎車(附載種法宇)相撞,致張某乙、種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徐某主動報警,并在事故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調查。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乙符合胸部受擠壓致腹腔臟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種某某符合頭頸部受撞擊致顱腦損傷死亡。經依法認定,被告人徐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近親屬要求對被告人徐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呂某、屠某、張某甲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戶籍證明、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諒解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 判 長 王 濤
人民陪審員 褚書強
人民陪審員 李海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程凡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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