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臺刑初字第108號
——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臺刑初字第108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棗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棗莊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16日被棗莊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檢察院以棗臺檢公二刑訴(2015)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海紅、代理檢察員李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不合格產品的情況下,從棗莊市光明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購進摻混二甲醚的液化氣3841.87噸,金額17267200元,被告人王某將購進的含有二甲醚的液化氣在其經營的恒泰液化氣站進行銷售,銷售給棗莊市臺兒莊古城旅游發展公司等單位含有二甲醚的液化氣金額共計55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不合格產品的情況下,從棗莊市光明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購進摻混二甲醚的液化氣3841.87噸,金額17267200元,被告人王某將購進的含有二甲醚的液化氣在其經營的恒泰液化氣站進行銷售,銷售給棗莊市臺兒莊古城旅游發展公司等單位含有二甲醚的液化氣金額共計55萬余元。
2015年8月19日,棗莊市公安局臺兒莊分局邳莊派出所出具辦案說明,被告人王某系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辯解,證人周某、龍某、曹某等15人證言,交易發票登記、專項審計報告、戶籍證明、辦案說明等書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購進的摻混二甲醚的液化氣是不合格產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55萬元人民幣,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應減輕處罰。積極向公安機關退回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玉奇
人民陪審員 馬玉萍
人民陪審員 張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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