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臺刑初字第91號
——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臺刑初字第91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農民。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棗莊市公安局臺兒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臺兒莊區看守所。
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檢察院以棗臺檢公一刑訴(2015)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鴻梅、王繼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13時許,在臺兒莊區澗頭集鎮庫山采石場2號粉碎機機口處,被告人蘇某駕駛的一輛無牌紅色豪沃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倒車將石頭卸至粉碎機內過程中,因疏忽大意,將王清法軋死。經鑒定,王清法系嚴重內臟損傷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判處。
被告人蘇某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3日13時許,在臺兒莊區澗頭集鎮庫山采石場2號粉碎機機口處,被告人蘇某駕駛的一輛無牌紅色豪沃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倒車將石頭卸至粉碎機內過程中,因疏忽大意,將王清法軋死。經鑒定,王清法系嚴重內臟損傷死亡。
2015年5月3日,被告人蘇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親屬及肇事車主宋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蘇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丁某、尚某、侯某等八人證言,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收款條、諒解書,戶籍證明,辦案說明等證據。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核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駕駛機動車輛,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劉玉奇
人民陪審員 馬玉萍
人民陪審員 張 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邵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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