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409號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15-9-8)
(2015)任刑初字第409號
公訴機關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農民。2015年1月27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本案),被濟寧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寧市看守所。
辯護人常亞風、馮玉偉,山東明廉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任檢未刑訴(2015)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常亞風、馮玉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8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甲無證駕駛魯H×××××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濟寧市北湖新區三號井專用線石橋鎮前里村處,與同向行駛的被害人朱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致被害人朱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月6日,經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害人朱某損傷屬于重傷二級。2015年2月2日,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北湖新區勤務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朱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甲駕車逃逸,并于2015年1月27日到濟寧市北湖區交警大隊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對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劉某甲,并當庭出示、宣讀了下列證據:1、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及辯解;2、被害人朱某的陳述;3、證人楊某、劉某乙、吳某的證言;4、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湖新區勤務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5、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被害人朱某作出的(濟)公(刑)鑒(傷檢)字(2014)1088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劉某甲的查獲(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庭審中,本庭依法出示、宣讀了濟寧平直物證司法鑒定所對被害人朱某作出的魯司鑒字3708041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指出,被告人劉某甲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某甲定罪量刑。
被告人劉某甲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某甲系自首,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劉某甲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已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且系初犯,應分別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4年11月8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甲無證駕駛(車牌號為魯H×××××)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濟寧市北湖新區三號井專用線石橋鎮前里村處,與同向行駛的被害人朱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致被害人朱某受傷,造成被害人朱某脾臟上極及中斷臟面血腫,多處裂傷,行脾切除術;右側髖臼骨折,右側坐骨骨折,右側莖突骨折,腰椎左側橫突多發骨折(L2-5),顱腦損傷,牙齒:#11、#12、#21、#22外傷性缺失等外傷,經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鑒定,被害人朱某的傷情分別構成重傷二級、輕傷二級;經濟寧平直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朱某的傷殘等級分別構成級、X級、IX、X級傷殘。同時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2月2日,經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北湖新區勤務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朱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甲駕車逃逸,后于2015年1月27日到濟寧市北湖區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朱某已與被告人劉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系被告人劉某甲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現被害人朱某對被告人劉某甲表示諒解,請求人民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建議對被告人劉某甲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人楊某、劉某乙、吳某的證言;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湖新區勤務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被害人朱某作出的(濟)公(刑)鑒(傷檢)字(2014)1088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劉某甲的查獲(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庭審中,本庭依法出示、宣讀了濟寧平直物證司法鑒定所對被害人朱某作出的魯司鑒字3708041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辯護人出示、宣讀了被害人朱某出具的涼解書等證據;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分別構成重傷二級、輕傷二級,同時分別構成級、X級、IX、X級傷殘的傷害后果,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劉某甲駕駛肇事車輛逃離案發現場,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后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劉某甲及被告人劉某甲所駕駛的車輛投保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已分別與被害人朱某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劉某甲現已取得被害人朱某的諒解,被告人劉某甲有悔罪表現,可以分別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辯護人據此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軍
審 判 員 吳則合
人民陪審員 王忠芹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范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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