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395號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鄒刑初字第39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2015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批準逮捕,次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鄒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海莉,山東匡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訴刑訴(2015)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聶瑞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張海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8日14時40分許,在山東省鄒城市城前鎮單莊村釣魚臺農家飯莊一房間內,被告人周某用啤酒瓶將張某的眼部砸傷,造成其右眼摘除。2015年3月26日經鄒城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張某的損傷屬重傷二級。2014年3月21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周某賠償給張某現金31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張某的陳述、抓獲證明、協議書、收條、戶籍證明、證人徐某、崔某、孫某、姬某的證言、法醫鑒定書、辨認筆錄等,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對被告人周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某有以下從輕處罰的情節:本案有偶然性、突發性;被害人有過錯,先辱罵了被告人一方的人;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被告人一貫表現較好,屬于初犯、偶犯。
經審理查明事實與起訴書指控事實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另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抓獲證明、協議書、收條、戶籍證明、證人徐某、崔某、孫某、姬某的證言、法醫鑒定書、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辯護人關于被害人有過錯,先辱罵了被告人一方的人;被告人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被告人一貫表現較好,屬于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一致,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程英華
審判員 劉建鋒
審判員 王桂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劉 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