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兗刑初字第332號
——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兗刑初字第332號
公訴機關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2012年2月27日,因犯詐騙罪被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11月2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寧市兗州區看守所。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兗檢公訴一刑訴(2015)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14時45分許,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駕駛魯H×××××小型轎車,順兗州區濟微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礦山機械廠路口時,與前方順行的李某駕駛的魯H×××××小型轎車發生事故,致兩車損壞。經檢測,周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1.8mg/100ml,屬醉酒駕駛。
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有: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證人李某的證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濟寧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當庭自愿認罪,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5年6月23日,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
2、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證實,被告人周某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A2D,肇事車輛魯H×××××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系被告人周某。魯H×××××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B1,車輛所有人系李某。
3、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證實,魯H×××××小型轎車系一輛雪佛蘭牌黑色轎車,車輛狀態正常。魯H×××××小型轎車系一輛速騰牌灰色轎車,車輛狀態正常。
4、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64年1月30日。
5、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1)東刑初字第441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周某因犯詐騙罪被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6、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證實,經雙方協商,被告人周某與李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周某賠償了李某全部損失。
二、證人證言
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30日15時許,其駕駛魯H×××××小型汽車順104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大陸機械廠路口時,感覺車輛猛一向前沖,后面有一輛黑色的轎車撞在車尾部,其朋友撥打了報警電話。對方駕駛員喝酒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周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其在偵查階段供述證實,2015年5月30日15時許,其酒后駕駛魯H×××××小型轎車,順兗州區濟微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大陸機械廠路口時,與前方一輛小型轎車發生追尾事故,交警到達現場后,將其帶至事故科。
四、鑒定意見
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從被告人周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1.8mg/100ml。
五、現場勘查
交通事故現場圖照證實了事故發生的路段、車輛所在位置、車輛碰撞痕跡和車輛損壞等客觀情況。
上述證據,經質證、認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1)東刑初字第441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周某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與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罰金十二萬元合并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羈押八個月零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預繳的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成治
人民陪審員 劉桂蘭
人民陪審員 王洪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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