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兗刑初字第193號
——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兗刑初字第193號
公訴機關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群眾,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經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濟寧市兗州區看守所。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兗檢公訴一刑訴(2015)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趙某犯非法拘禁罪被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立案偵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9月8日建議延期審理,并于同年10月8日提請本院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酒后駕駛偽造牌照為魯H×××××的桑塔納轎車行至兗州區鼓樓醫院路口時,被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察當場查獲。經檢測,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0毫克/100毫升。
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有: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董某的證言,濟寧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當庭自愿認罪,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另查明,2013年12月12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趙某酒后無證駕駛車輛與他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4月21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2014年4月30日,本院以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又查明,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趙某被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再次以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被告人趙某又交納罰金二萬元。同月23日,被告人趙某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5年2月10日21時40分,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在工作中發現犯罪線索,于同年2月11日決定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某出生于1986年4月30日,具備刑事責任年齡。
(3)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信息證實,被告人趙某于2014年9月10日取得了準駕車型C1的機動車駕駛證;被告人趙某所駕駛的桑塔納轎車登記車牌為魯H×××××,所有人為劉靜;登記魯H×××××車輛系華利牌微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李建全。
(4)(2014)兗刑初字第19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證人證言
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0日晚上,其和趙某一起喝的酒,趙某喝了一杯白酒、兩瓶啤酒,酒后趙某開車時被濟寧市兗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濟寧市兗州區鼓樓醫院路口查獲。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趙某供述證實,其在濟寧市兗州區三河村喝了3瓶啤酒和1杯白酒,2015年2月10日21時40分許,其駕駛魯H×××××桑塔納小型轎車順兗州區東環城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酒仙橋路路口時因飲酒被巡邏的交警查獲。其開的桑塔納轎車是其朋友張偉的,車輛脫審了,原車牌號碼為魯H×××××。其有準駕車型C1的駕駛證。其對酒精檢測的結果沒有異議。
4、鑒定意見
(1)呼吸酒精檢測單證實,2015年2月10日22時17分,趙某測試結果為195mg/100ml。
(2)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物證檢驗報告證實,2015年2月10日22時40分提取趙某血液,從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0mg/100ml。
上述證據,經質證、認證,合議庭合議后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明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具有危險性,仍酒后駕駛,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某短期內再次犯危險駕駛罪,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積極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罰金已預繳,于本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田 新
人民陪審員 劉 麗
人民陪審員 楊永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賈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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