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刑初字第283號
——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汶刑初字第283號
公訴機關汶上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汶上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汶上縣。2007年8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三千元。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汶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7月17日被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5年9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汶上縣看守所。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以汶檢公訴刑訴(2015)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經審查后,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2月1日下午,在汶上縣某鎮某徐某甲的家門口的南北公路上,王某將賈某某打傷。經鑒定,賈某某腰部的損傷屬輕傷二級,其面部損傷屬輕微傷。2014年6月4日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12日到汶上縣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被害人賈某某的陳述,證人胡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甲的證言,汶上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本地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抓獲經過、調解協議書、收條、本院(2007)汶刑初字第92號刑事判決書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其于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趙方勇
審判員 王麗萍
審判員 劉 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孟凡青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