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初字第138號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曲刑初字第138號
公訴機關曲阜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于2015年8月12日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經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曲阜市公安局執行被逮捕,F羈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以曲檢公訴刑訴(2015)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建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孔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孔某與尹某(女)系夫妻,2012年前后辦理了二胎生育證。2014年年底尹某懷孕,但并未向計生部門報告;2015年2月份,孔某夫妻二人因故欲到曲阜市婦幼保健院流產,得知流產需要計生部門的證明并持身份證辦理后,為避免流產使得二胎生育證作廢,被告人孔某便產生了偽造證明材料和身份證辦理引產手術的想法,隨即聯系他人,并提供了欲偽造印章的單位名稱及欲偽造身份證的姓名、住址、照片等信息,辦理了“曲阜市時莊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曲阜市時莊鎮前石莊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兩枚、“李芳”的身份證一張。后,被告人孔某自行書寫了一份“計劃外懷孕”的證明,并在該證明內加蓋了偽造的印章。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孔某使用偽造的證明、身份證與妻子尹某化名“李芳”在曲阜市婦幼保健院引產一女嬰,同年4月3日出院。
被告人孔某得知曲阜市公安局時莊派出所傳喚后,于2015年8月12日9時許到該局投案。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孔某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系自首,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
針對上述指控,被告人孔某供認不諱,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由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調取證據清單、曲阜市婦幼保健院住院病歷、加蓋“曲阜市時莊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印章的證明、李芳身份證復印件、辦案說明、曲阜市時莊鎮前時村公章及曲阜市時莊鎮計生辦公章印模、曲阜市公安局時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抓獲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李某、尹某的證言;被告人孔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為給其妻子進行引產手術,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及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孔某指控罪名不當,予以糾正。案發后,被告人孔某經傳喚后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愛君
審 判 員 張學燕
人民陪審員 史慧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顧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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