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初字第98號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曲刑初字第98號
公訴機關曲阜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甲,曾用名田某乙,男。因犯詐騙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嘉祥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經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曲阜市公安局執行被逮捕。現羈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以曲檢公訴刑訴(201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甲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景映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田甲為騙取錢財,編造虛假身份與大齡女青年和離異婦女交往,獲取對方的好感和信任后,編造出了交通事故或工程急需用錢等事由,騙取對方錢財。詐騙作案10起,騙取財物價值共計165800余元。具體情形如下:
1、2012年年底,被告人田甲自稱“周某”與網友張甲(女)以朋友關系交往。2013年4月,田甲謊稱其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錢,在泗水縣騙取張甲人民幣6000元。
2、2013年4月,被告人田甲自稱“李甲”與張某乙(女,離異)談戀愛。隨后,田甲謊稱其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錢等事由,在濟寧市區陸續騙取張某乙人民幣共計6000元以及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2200余元)。
3、2013年5月,被告人田甲自稱“周某”與王某(女,離異)談戀愛。隨后,田甲謊稱其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錢、工地急需用錢等,在微山縣、濟寧市區陸續騙取王某人民幣14700元以及金項鏈、金手鏈各一條。
4、2013年5月,被告人田甲編造虛假身份與呂某某(女)以朋友關系交往,并以其朋友住院急需用錢為由,在濟寧市區騙取呂某某人民幣3000元。
5、2014年2月,被告人田甲自稱“李乙”與劉某某(女,)談戀愛。隨后,田甲謊稱其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錢,在泗水縣騙取劉某某人民幣1000元。
6、2014年6月,被告人田甲自稱“李乙”與于某(女,離異)談戀愛。同年6月24日,田甲來曲阜找于某,謊稱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錢,騙取于某人民幣40000元。
7、2014年7月,被告人田甲自稱“孫某”與張某丙(女)談戀愛。同年8月,田甲謊稱其工地急需用錢、其表弟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錢等為由,在山東省曲阜市、巨野縣陸續騙取張某丙人民幣共計62000元。
8、2014年10月,被告人田甲自稱“孫某”與賈某某(女)談戀愛。田甲來曲阜找到賈某某,謊稱其表弟因為酒駕被扣急需用錢,騙取賈某某人民幣10000元。
9、2014年9月,被告人田甲自稱“孫某”與范某某(女,離異)談戀愛。同年11月初,田甲謊稱其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錢,在濟寧市區陸續騙取范某某人民幣15000元。
10、2014年夏天,被告人田甲自稱“孫某”與張丁(女,離異)談戀愛。隨后,田甲謊稱其出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錢,在濟寧市區騙取張丁人民幣5900元。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購物發票、匯款憑證、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辨認筆錄,被害人張甲、張某乙等的陳述,被告人田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處罰。
針對上述指控,被告人田甲供認不諱,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案發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田甲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民警抓獲,后移交曲阜市公安局處理。偵查過程中,曲阜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田甲現金7600元,已退還被害人范某某2600元、于某2000元、賈某某1000元、張某丙2000元。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被害人張某乙的電腦購物發票、被害人王某的匯款憑證及賬戶交易明細、被害人于某的賬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張某丙的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及被告人向其出具的借條、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扣押物品清單、收到條、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辨認筆錄,被害人張甲、張某乙、王某、呂某某、劉某某、于某、張某丙、賈某某、范某某、張丁的陳述,被告人田甲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甲歸案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甲因犯詐騙罪刑滿釋放后再次犯罪,綜合其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和處罰情況,根據被告人田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1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田甲退賠被害人張甲人民幣6000元、張某乙人民幣8200元、王某人民幣14700元、呂某某人民幣3000元、劉某某人民幣1000元、于某人民幣38000元、張某丙人民幣60000元、賈某某人民幣9000元、范某某人民幣12400元、張丁人民幣5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曉彬
審 判 員 張學燕
人民陪審員 孫宏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顧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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