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初字第116號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曲刑初字第116號
公訴機關曲阜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9年出生于山東省曲阜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曲阜市,住曲阜市陵城鎮。1996年2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同年11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于1997年1月6日因病保外就醫。1997年9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兗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1998年1月23日因病監外執行。2001年4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25日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經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曲阜市公安局執行被逮捕,F羈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以曲檢公訴刑訴(2015)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建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5月23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進入曲阜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李某某家中,在其大門內盜竊宏迪牌電動三輪車一輛。經鑒定,該車的價值632元。同年5月28日,曲阜市公安局將該車發還被害人。
盜竊后,被告人張某某駕駛該車向北逃離,被害人李某某在后追趕,追至曲阜市汽車站附近時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后交由曲阜市公安局巡邏民警控制。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宏迪牌電動三輪車等物證,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張某某供認不諱,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由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宏迪牌電動三輪車的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現場照片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收據、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本院(1996)曲刑初字第89號、(2001)曲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書、曲阜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辦案說明等書證,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等鑒定意見,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愛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顧巧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