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鋼城刑初字第76號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鋼城刑初字第7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藺某,個體經營。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8月21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文彬,山東魯中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鋼城檢公刑訴(2015)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藺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鋼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相利、代理檢察員呂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藺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份起,被告人藺某在自己注冊的微信(昵稱:誠信為天團隊,微信號碼:×××)和QQ(昵稱:我的女人我來寵,QQ號碼:15×××51)空間內,發布出售存有淫穢視頻的360云盤信息,以出售360云盤賬號、密碼的方式,多次在互聯網上販賣淫穢視頻牟利。經查,藺某共販賣淫穢視頻1800余個。具體如下:
1、2015年1月4日,以100元的價格賣給周某360云盤賬號、密碼一套(賬號11j995,密碼l0ve2014),內有大量淫穢視頻文件,容量4.82TB。經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云盤內有799個視頻文件屬于淫穢物品。
2、2015年1月9日,以1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360云盤賬號、密碼一套(賬號dfgrs995@163.c0m,密碼l0ve2014),內有大量淫穢視頻文件,容量5.78TB。經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云盤內有884個視頻文件屬于淫穢物品。
3、2015年1月29日,以100元的價格賣給畢研科360云盤賬號、密碼一套(賬號vdbf5v,密碼l0ve2014),內有大量淫穢視頻,容量為4.82TB;2015年4月6日,以15元的價格賣給畢研科2個視頻文件。
4、2015年3月27日,以100元價格賣給趙某360云盤賬號、密碼一套(賬號nii671,密碼12345z),內有大量淫穢視頻,容量為12.88TB。經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云盤內有163個視頻文件屬于淫穢物品。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藺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宣讀了涉案視頻文件、微信聊天記錄、交易記錄、銀行交易記錄、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等書證;搜查、遠程勘驗等筆錄;證人周某、劉某、趙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藺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藺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藺某的辯護人認為,一是指控被告人藺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二是關于量刑方面,四個云盤中的1800多個視頻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的證據,被告人雖明知販賣的云盤中有淫穢視頻,但是對淫穢視頻的數量并不明知,本案鑒定的淫穢視頻數額雖超過500個,但是不能參照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對被告人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被告人到案后提供破案線索,具有立功情節,應減輕處罰,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前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份起,被告人藺某在自己注冊的微信(昵稱:誠信為天團隊,微信號碼:×××)和QQ(昵稱:我的女人我來寵,QQ號碼:15×××51)空間內,發布出售存有淫穢視頻的360云盤信息,以出售360云盤賬號、密碼的方式,多次在互聯網上販賣淫穢視頻牟利。經查,藺某共販賣淫穢視頻1800余個。
具體分述如下:
(一)2015年1月4日,被告人藺某以100元的價格賣給周某360云盤賬號、密碼一套(賬號11j995,密碼l0ve2014),內有大量淫穢視頻文件,容量4.82TB。經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云盤內有799個視頻文件屬于淫穢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周某證言,證實2015年1月4日,從藺某處買淫穢網盤一個,價格100元,因為剛開始他賣給我的網盤視頻都打不開,我就跟他商量又花了80元買了一個,容量10TB多。
2、被告人藺某供述,證實2015年1月1日從微信名“煙上線”手里花100買了兩個云盤,容量4TB。2015年1月4日,以100元的價格賣給了周某,賬號11J995。
3、微信轉賬截圖、發送云盤賬號密碼的手機短信截圖,證實周某2015年1月4日購買云盤花費100元,以及藺某發送給周某云盤賬號及密碼的短信記錄。
4、云盤交易記錄及微信資料,證實藺某從微信名為“煙上線”處以100元價格購買云盤。
5、藺某支付寶交易記錄,證實2015年1月4日同“某慶先”交易云盤,價格100元。
6、聊天和交易記錄截圖,證實藺某與周某網上交易的記錄情況。
7、鑒定意見
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證實11j995云盤中有799個視頻文件屬于淫穢物品。
(二)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藺某以1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360云盤賬號、密碼一套(賬號dfgrs995@163.c0m,密碼l0ve2014),內有大量淫穢視頻文件,容量5.78TB。經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云盤內有884個視頻文件屬于淫穢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9日從藺某處購買淫穢云盤一個,價格100元,容量5.78TB。
2、被告人藺某供述,證實2015年1月9日以100元賣給劉某一個云盤,賬號dfgrs995@163.c0m。
3、交易記錄截圖、購買網盤內容截圖,證實內容同上。
4、藺某微信號交易記錄、藺某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2015年1月9日,劉某轉100元給藺某。
5、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證實云盤dfgrs995@163.c0m內送審的1921個視頻文件中,有884個屬于淫穢物品。
(三)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藺某以100元價格賣給趙某360云盤賬號、密碼一套(賬號nii671,密碼12345z),內有大量淫穢視頻,容量為12.88TB。經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該云盤內有163個視頻文件屬于淫穢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27日,從“誠信為天團隊”微信號處購買網盤一個,價格100元,賬號nii671,里面有大量淫穢視頻,收款人是藺某。
2、被告人藺某供述,證實記不清楚自己在哪里花100元買了兩個云盤,2015年3月27日,賣給微信號×××一套,賬號nii671,容量12.88TB。
3、藺某出售的Nii671云盤賬戶信息,證實其內容為14TB,內含大量淫穢文件。
4、打款憑證、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證實2015年3月27日藺某尾號為“3879”賬戶內現存100元。
5、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證實Nii671云盤中有163個視頻文件屬于淫穢物品。
全案的其他證據
1、被告人藺某供述,證實2014年12月份,自己注冊了×××微信號以后,有人不斷給我發出售淫穢視頻云盤的信息,還說可以代理,每個可以賺50元,這樣我就從我的微信相冊和QQ空間發布出售淫穢網盤的信息。總共從上家買過四次七個云盤賬號和密碼,每個云盤賬號和密碼只能分別賣給一個人,價格100,都是買了云盤后整體賣出去,沒有數過里面的視頻個數,賺了265元。
2、網絡信息截圖,證實藺某注冊的微信號為“誠信為天團隊”、QQ號以及藺某微信號中存有的“煙上線”、“奇特品”等淫穢網盤上線微信號上均有大量銷售淫穢網盤的宣傳信息。
3、偵查機關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證實勘驗云盤賬戶niii671,確定發現相關案件線索,發現網盤內有大量不××視頻、文本和圖片信息,后以電子證據固定于5張光盤之中。
4、搜查筆錄二份,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及相關物品照片,搜查藺某住處、車行,扣押筆記本、臺式電腦各兩部(均已返還),手機兩部。
5、奇虎360調取相關云盤賬戶信息的工作說明、奇虎公司出具的相關賬號說明、立案后云盤賬戶的拉黑處理情況,證實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云盤內設計淫穢色情的文件進行了“加黑”處理,現在只能登陸,不能觀看和下載,辦案人員通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360云盤調證賬號對云盤內的視頻進行了隨即下載,共下載3064個視頻,保存在相應的硬盤內。
6、工作說明,證實案件中所稱的網盤即為360云盤。
7、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說明,證實本案的立案情況及案件來源情況。
8、歸案說明,證實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藺某被鋼城分局網安大隊在家中抓獲。
9、藺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其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證據由公訴機關提供,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藺某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進行牟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因該360云盤內視頻未經鑒定,無法確定系淫穢視頻,對于該起指控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藺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被告人藺某在網絡中通過上線低價購買淫穢視頻的360云盤后通過在微信、QQ賬號進行宣傳后又高價賣出,其行為明顯系為牟利而進行的販賣淫穢物品,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立功情節,應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檢舉揭發上線的犯罪事實未經查實,不應認定為立功,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關于本案的量刑,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藺某販賣淫穢物品次數少、獲利小,綜合考慮其他情節不宜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的上述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信;鑒于被告人積極預繳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扣押在案的蘋果手機兩部,應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綜上,經本院審委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藺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蘋果手機兩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 蕾
代理審判員 呂心英
人民陪審員 劉生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鄒瑩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