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鋼城刑初字第78號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鋼城刑初字第7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山鋼集團萊鋼股份有限公司煉鐵廠協議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24日本院重新對其辦理取保候審。
辯護人翟所海,山東名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鋼城檢公刑訴(2015)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端禎、高相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翟所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31日10時許,趙某與尹某(趙某的母親)到萊蕪市鋼城區汶水二區4號樓2單元202室找趙某的前夫董某詢問女兒董某甲近況,董某開門后,趙某發現董某的未婚妻張某在屋內,遂上前辱罵張某,張某到南臥室內鎖門躲避,趙某又上前砸門,被告人董某阻攔時與趙某、尹某在南臥室門外發生爭執并廝打。廝打過程中董某和趙某倒地,被告人董某用手掐住趙某的脖子,并用膝蓋壓在趙某左側肋部不讓其起身,尹某上前制止時,董某又將尹某抓住壓在趙某身上,直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董某的傷害行為致使趙某左側第5、6、7前肋骨折,左下頜皮下出血,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并宣讀了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證人尹某、張某的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因家庭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董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1、案發前被害人多次借故到被告人住處鬧事,泰達路派出所四次出警處置,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詢問女兒近況,實為借口,系滋事,被害人存在較大過錯,建議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2、被告人系初犯,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已經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從輕處罰。3、被告人對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應屬間接故意,主觀惡性較小。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10時許,趙某與尹某(趙某的母親)到萊蕪市鋼城區汶水二區4號樓2單元202室找趙某的前夫董某詢問女兒董某甲近況,董某開門后,趙某發現董某的未婚妻張某在屋內,遂上前辱罵張某,張某到南臥室內鎖門躲避,趙某又上前砸門,被告人董某阻攔時與趙某、尹某在南臥室門外發生爭執并廝打。廝打過程中董某和趙某倒地,被告人董某用手掐住趙某的脖子,并用膝蓋壓在趙某左側肋部不讓其起身,尹某上前制止時,董某又將尹某抓住壓在趙某身上,直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董某的傷害行為致使趙某左側第5、6、7前肋骨折,左下頜皮下出血,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趙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董某賠償其損失,經本院主持調解,由被告人董某賠償趙某經濟損失共計30000元,趙某諒解被告人董某。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證實案發當天我到汶水二區4號樓探望女兒,前夫董某沒開門,我就把家門口貼的一張“!弊纸o撕了。董某開門后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往屋里拉,同時用腳踢了我左肋部、左膝蓋各一腳。他撕住我的衣服把我擁倒地板上,我面朝上躺在地上,董某一手摁住我的胳膊,一手掐住我的脖子,一個膝蓋跪在我的肋部,母親尹某過來拉架,董某把她拽倒壓在我的上半身,當時我想起來,董某就用膝蓋頂住我的肋部,我感覺肋部很疼,喘不上氣來。董某一直用膝蓋壓著我不讓起來,直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我的肋骨就是被董某膝蓋壓斷的,我和董某在現場撕扯時董某現在的妻子從另一個臥室出來看了一下,然后又躲進了那個臥室。
2、證人尹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許,和女兒趙某去汶水二區看她的女兒,趙某先上樓,之后聽見有人爭吵,我上樓后看到董某在房門口掐著趙某的脖子推在門邊框上,我上去打了董某后背一拳,他松手后打了我的左顴骨一拳,之后又掐住趙某的脖子,我接著報警,進屋后看到董某和趙某在臥室,董某用膝蓋頂在趙某身上,還是掐住趙某的脖子按在床邊的地板上,我去拉,被他一只手抓住后脖子頭朝下按在趙某身上了,還被他打了幾個耳光,董某也打了趙某幾個耳光,一直壓著她到民警過來。
3、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31日上午10點,我和董某在家時,趙健華和她的母親來敲門,董某開門后,趙某看見我,一邊罵一邊往屋里沖,嘴里說著“想揍死你”,我不想惹麻煩,就從門口回到屋里的一個臥室,把門鎖上了。趙某在門外又踢門又砸門,之后我從臥室撥打110報警后一直沒出門。我聽到趙某在臥室外不停地罵。之后聽見有人上樓,我打開門發現對面臥室敞著門,里面董某把趙健華和她母親都按在地上了,趙某當時臉朝上,躺在地上,趙某的母親趴在她的身上。趙某又開始罵我,想從地上起來,董某把趙某按住沒讓她起來。我又把門關上,派出所民警到現場把他們三個人分開,趙某還是不停地罵我,被民警勸出屋外。當時在臥室里聽到有人“撲通”倒地的聲音,董某說“110不來,你就別起來!倍匙屛覉缶也糯蛄110。
4、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及悔罪書,證實2015年3月31日上午10點多,我和張某在汶水二區家中,聽見敲門聲后從貓眼里看到我前妻趙某撕了防盜門上的“!弊,我開門問趙某要干什么,她沖進家里,要打張某,張某跑進了南側的臥室鎖住門,趙某砸門,我過去用手扇了她一巴掌,趙某的母親打了我的后腦勺,我抓住她說“不管老的小的,你和我動武我就和你動武”,趙某又想打我,我又扇了她一巴掌,之后她母親又打了我的肩部幾下,我就用手扇了趙某的母親一巴掌,我們三個撕扯著倒在北邊的臥室,趙某先倒在地上,我倒在趙某的上半身上,趙某的母親倒在趙某頭前方,我把她抓住摁在趙某的胸部,我在趙某的右側,一個膝蓋跪在地上,一個壓在趙某的身上,右手摁著趙某的左胳膊,左手摁著她母親的脖子,僵持了四五分鐘,她們兩個讓我松開,我摁著一直到110民警過來。
5、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趙某之左側第5、6、7前肋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左下頜皮下出血區,評定為輕微傷,其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
6、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立案情況。
7、鋼城分局泰達路派出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證實本案系尹某于2015年3月31日報案,被告人董某系被傳喚到案。
8、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董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證據由公訴機關提供,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因家庭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提交山東省銀山公安局直屬分局新興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及出警工作說明用以證實被害人具有較大過錯的意見,經查,該兩份證明均是證實了被告人董某與趙某曾因孩子撫養權的問題發生爭執,與本案無直接關系,并不能證實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過錯,辯護人提交的證據及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該案系因家庭糾紛引起,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宣告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 蕾
審 判 員 都 娟
人民陪審員 劉家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鄒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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