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鋼城刑初字第91號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2015-9-30)
(2015)鋼城刑初字第9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分別于2015年4月10日、7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9月22日本院重新對其辦理取保候審。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檢察院以鋼城檢公刑訴(2015)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進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萊蕪市鋼城區里辛街道辦事處南朱家莊租賃房屋,安放金鯊銀鯊電子游戲機供人賭博。安放的兩臺游戲機共11個臺面可以使用。經認定,該游戲機具有賭博功能。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左某、鄒學社等人的證言;現場照片及游戲機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當庭自愿認罪,并能積極預交罰金,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都 娟
人民陪審員 鄭孝恒
人民陪審員 劉生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鄒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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