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鋼城刑初字第87號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鋼城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9月14日本院重新對其辦理取保候審。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鋼城檢公刑訴(201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進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15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周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萊蕪市鋼城區北丈八丘橋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南湖大街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杜某駕駛的魯S×××××號轎車相碰撞,造成自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發生事故時,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9.5mg/100ml,系醉酒駕車。
另查明,被告人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事故車輛損壞情況物證;事故責任認定書;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害人杜某的陳述;鑒定意見;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并能積極預交罰金,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都 娟
人民陪審員 劉家東
人民陪審員 劉生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鄒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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