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蘭刑初字第1050號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5-10-17)
(2015)臨蘭刑初字第1050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居民。
被告人邰某,無業。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F押臨沂市看守所。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刑訴(2015)10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邰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國金萍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被告人邰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18時許,被告人邰某用手機與劉某聊微信時,因言語不和發生辱罵并相約見面。當日19時許,被告人邰某在臨沂市蘭山區王莊路北段華美達酒店門前見到劉某后,二人發生廝打。廝打中,被告人邰某持刀砍向劉某的腿部、頭部,致劉某的左大腿創口。經法醫鑒定,劉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有關書證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訴稱,因被告人邰某的傷害行為致其受傷,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二級,受傷后其被送往臨沂市人民醫院骨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7天,后與被告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人邰某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15萬元,其具體賠償要求為:醫療費13258元;誤工費85000元(每月工資7000元,誤工時間為五個月);交通費500元、護理費3400元(17天*20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17天=510元、營養費4500元、精神賠償金80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劉某的工資收入證明、工資停發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
被告人邰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6日18時許,被告人邰某用手機與劉某聊微信時,因言語不和發生辱罵并相約見面。當日19時許,被告人邰某在臨沂市蘭山區王莊路北段華美達酒店門前見到劉某后,二人發生廝打。廝打中,被告人邰某持刀砍向劉某的腿部、頭部,致劉某的左大腿創口。經法醫鑒定,劉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劉某受傷后被送往臨沂市人民醫院骨科醫院治療,共住院治療17天,住院期間由其家人護理。共花費醫療費13258.9元,住院期間,被告人邰某已向被害人方給付損失15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親屬又自愿代被告人給付劉某損失2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邰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其他書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被告人邰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邰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邰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與其具體的賠償要求計算金額存在矛盾,本院根據案件事實,對于其具體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且在總體訴訟請求金額內的部分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撫慰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的營養費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必要性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的交通費金額過高,本院對此酌定為100元,其要求誤工費按照五個月計算,沒有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證據支持,據以計算的天數過多,本院對此按照實際住院天數予以計算。綜合被告人已賠償的金額及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金額21235元(醫療費13258元、誤工費3967元,護理費3400元、交通費100元、伙食補助費510元),被告人方實際已自愿賠償的金額高于實際應賠償的數額,此系被告人方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邰某歸案后,坦白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對其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邰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邰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共計40000元(已履行);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相元
人民陪審員 趙 華
人民陪審員 劉 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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