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蘭刑初字第1233號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臨蘭刑初字第1233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無業。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宣布逮捕。現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彭昆明,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倪秀偉,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刑訴(2015)12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拐賣兒童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叢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彭昆明、倪秀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間,被告人郭某向鄭秀芹、王風才(二人系同居關系,已上呈)提出想收買一名女嬰。鄭秀芹、王風才遂預謀將鄭秀芹的朋友曾召葉孫女劉曉慧(8個月),賣與被告人郭某。因被告人郭某的丈夫王營利不同意收買女嬰,被告人郭某遂向其朋友翟二俠提出,可以提供一名女嬰讓翟二俠收養。后鄭秀芹帶著被告人郭某以及購買孩子的翟二俠夫婦一起,事先到臨沂市蘭山區柳青街道雙莊村曾召葉家中看孩子。2014年8月8日,鄭秀芹、王風才哄騙曾召葉帶其孫女劉曉慧到蘭陵縣礦坑鎮灰泉村王風才家中。根據事先合謀,將曾召葉殺死后,把其孫女劉曉慧在蘭陵縣礦坑鎮升平莊村北交與被告人郭某,后被告人郭某隨后將劉曉慧賣給同村的翟二俠。2014年8月13日,翟二俠向王風才的賬戶打款五萬元。案發后,劉曉慧被公安機關解救。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拐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拐賣兒童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郭某系初犯,歸案后坦白認罪,且其在所參與犯罪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未從中獲利,應系從犯,其親屬并能代其積極繳納部分罰金,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量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所起作用、危害后果等,對被告人郭某依法可予減輕處罰。對辯護人與本案查明事實一致的量刑辯護意見可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罰金已繳納二萬元,余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曹雪峰
審 判 員 劉 霞
人民陪審員 劉杰善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徐守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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