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蘭刑初字第1194號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5-10-17)
(2015)臨蘭刑初字第1194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無業。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詐騙被監視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現押臨沂市看守所。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刑訴(2015)1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志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陳某在臨沂市蘭山區馬某經營的山東鑫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租車為名,騙取魯Q×××××起亞轎車一輛,價值7.8萬元。次日,被告人陳某與兩名男子將該車開至江蘇省新沂市,與二手車經營者李某(另案處理)聯系后,由李某帶至一汽車修理廠拆除該車GPS定位系統,通過偽造其與馬某之間存在魯Q×××××起亞轎車的車輛質押借貸合同,與李某簽訂車輛轉押合同,將該車以4萬元的價格轉押給李某。后被告人陳某在新沂市一賓館滯留數日,逃往上海市。案發后,車輛追回退還被害人。
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陳某在臨沂市蘭山區金某經營的臨沂宇航租車公司,以租車為名,騙取魯Q×××××奔騰轎車一輛,價值5萬元。之后,被告人陳某與兩名男子將該車開至江蘇省新沂市,與二手車經營者李某聯系后,欲將該車轉押給李某,李某等人到一汽車修理廠拆除該車GPS定位系統,因被告人陳某未提供奔騰車原車主的車輛抵押合同,雙方暫未簽訂協議。同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金某與被告人陳某聯系未果后,組織人員在江蘇省新沂市一小區找到涉案車輛,將車開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車輛轉押合同、其他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證人李某、郝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馬某、金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他沒有想賣,買車的人給的價錢太低的辯解意見,該辯解意見成立與否不影響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鑒于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坦白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涉案財物均被追回,對被告人陳某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相元
人民陪審員 王玉鑫
人民陪審員 劉 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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