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蘭刑初字第1146號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臨蘭刑初字第1146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寶建),無業。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宣布逮捕。現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吳玉華,山東開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刑訴(2015)1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國金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吳玉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至7月10日間,被告人李某在臨沂市蘭山區涑河南街與臨西一路交匯處的臨商一號樓下停車場內、臨西五路與解放路交匯處西的藍鳥廣場寫字樓門前等地,作案3起,竊取張某、高某等人的自行車及山地自行車,價值共計141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27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在臨沂市蘭山區涑河南街與臨西一路交匯處的臨商一號樓下停車場內,趁人不備,竊取張龍未落鎖的藍白相間的“死飛”牌自行車一輛,價值260元。案發后,贓物追回退還被害人。
2、2015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臨沂市蘭山區臨西五路與解放路交匯處西的藍鳥家居廣場寫字樓門前,趁人不備,竊取高某未落鎖的藍白色“崔騰”牌山地車一輛,價值350元。案發后,贓物追回退還被害人。
3、2015年7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在臨沂市蘭山區沂蒙路與沭河南街交匯處老牌坊酒店南側停車場內,趁人不備,竊取顏某未落鎖的綠色“美利達”牌山地車一輛,價值800元。案發后,贓物追回退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鑒定意見;扣押物品清單;被害人顏某等人的陳述;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在歸案后坦白認罪,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贓物已追回退還被害人,其親屬并積極繳納罰金,對其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李某應到所在居住社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八百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鄒新華
人民陪審員 劉 偉
人民陪審員 趙 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美榮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