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蘭刑初字第1056號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9-15)
(2015)臨蘭刑初字第1056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無業(yè)。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宣布逮捕。現(xiàn)押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丁開軍,山東平瀾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崔某,中共黨員,無業(yè)。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現(xiàn)押臨沂市看守所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未檢刑訴(2015)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崔某及其辯護人丁開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因在臨沂市蘭山區(qū)臨西七路與啟陽路交匯處城邦廣場地下西部牛仔游戲廳內(nèi)玩游戲時輸錢,對游戲廳老板李某甲產(chǎn)生不滿,并多次舉報該游戲廳。2015年5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崔某與彭某酒后到城邦廣場,因懷疑西部牛仔游戲廳正在營業(yè),遂撥打110報警。李某甲哥哥李某乙得知此事后將崔某約至城邦廣場協(xié)商并發(fā)生爭執(zhí)。當晚23時許,被告人崔某告訴彭某其被李某乙毆打,二被告人趕至西部牛仔游戲廳內(nèi),持游戲廳內(nèi)鐵凳將監(jiān)控顯示器、娃娃機、雙人槍機、推幣機、手機等物品砸壞。經(jīng)鑒定,被毀損物品損失價值2806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于2015年6月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二被告人親朋已賠償游戲廳經(jīng)濟損失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崔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同時有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李某甲、李某乙、孫某、任某的證言,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被損物品價格鑒定,二被告人因其他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決定書,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書,二被告人的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崔某結伙,為泄憤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崔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系投案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對二被告人均可適用緩刑。緩刑期間,被告人應到所在居住社區(qū)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芳
審 判 員 王小木
人民陪審員 王 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書 記員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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