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148號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148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系被害人陳某戊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乙,系被害人陳某戊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某,系被害人陳某戊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系被害人陳某戊之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丙,系被害人陳某戊之次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丁,系被害人陳某戊之子。
上述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之訴訟代理人陳偉,郯城維正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人張某甲。
辯護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廣平分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務工。2015年4月27日因本案被羅莊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辯護人王永亭,山東師郯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河北誠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貿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肥鄉縣辛安鎮白落堡路口。
法定代表人楊領軍,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尹利波,該公司職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市人民東路353號。
法定代表人邴海建,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東,公司員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北城新區沂蒙路0004號環球國際商業用房第4層。
法定代表人江山,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宋從金、張賽,公司員工。
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以臨羅檢公二刑訴(2015)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張某乙、主某、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羅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苗德波出庭支持公訴。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之主某、陳某丁及其訴訟代理人陳偉,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任玉焱,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王永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保險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王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保險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宋從金、張賽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26日4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魯Q×××××號三輪汽車沿臨沂市羅莊區湯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永安大橋路段超車時,與順行的被害人陳某戊駕駛的魯×××××號牌拖拉機相撞,楊某駕駛魯Q×××××號車逃逸。魯×××××號牌拖拉機側翻,之后拖拉機又被沿湯郯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人張某甲駕駛的冀D×××××(牽引冀D×××××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撞擊,造成陳某戊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張某甲駕駛冀D×××××(牽引冀D×××××掛)號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甲、楊某在此次事故中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有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張某乙、主某、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請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判決二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人民幣60萬元,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及戶籍證明,近親屬證明,尸檢報告,殯葬收費單據及死亡證明,車輛損失評估報告,冷凍費、驗尸費、裝尸袋單據,交通費單據評估費等。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意見一致。
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供認不辯解,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并對指控證據無異議。
其辯護人任玉焱的意見是,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被害人方的損失我方同意賠償,依據法律賠償以外,我方愿意超范圍賠償被害人。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供認不辯解,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并對指控證據無異議。
其辯護人王永亭的意見是,本案認定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從楊某供述材料看此交通事故是否發生楊某本人說不清,錄像資料沒有看到楊某與被害人車輛發生刮撞;楊某本人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書不應認定被告人楊某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死亡楊某不管承擔什么刑事責任,都愿意積極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汽貿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尹利波的意見是:肇事車輛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由保險公司先承擔,張某甲不是我公司雇員,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保險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王東的意見是:經查被告人張某甲所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險一份,投保屬實,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肇事車輛逃逸商業險不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保險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宋從金、張賽的意見是:楊某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4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魯Q×××××號三輪汽車沿臨沂市羅莊區湯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永安大橋路段超車時,與順行的被害人陳某戊駕駛的魯×××××號牌拖拉機相撞,楊某駕駛魯Q×××××號車逃逸。魯×××××號牌拖拉機側翻,之后拖拉機又被沿湯郯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人張某甲駕駛的冀D×××××(牽引冀D×××××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撞擊,造成陳某戊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張某甲駕駛冀D×××××(牽引冀D×××××掛)號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甲、楊某在此次事故中共同承擔全部責任。2015年5月14日14時,廣平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在張某甲家中將其抓獲。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楊某到羅莊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另查明,肇事車輛冀D×××××(牽引冀D×××××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識別代碼LRDS6PE×××××,該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一份,強制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肇事車輛魯Q×××××車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一份,強制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害人陳某戊系郯城縣人,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其相應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陳某戊(1962年11月17日生)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死亡賠償金237640元(11882元/年×20年],喪葬費26230元,誤工費489.33元(54.37元×3人×3天),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費7135元,評估費240元,驗尸費1000元,陳某甲贍養費13270元(39810元/3人),張某乙贍養費13270元(39810元/3人),共計人民幣299774.33元。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甲、楊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和解協議,楊某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70000元(不含交強險應賠償的損失),張某甲、河北誠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90000元(不含交強險應賠償的損失),保險公司所應承擔的責任由法院依法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被告人楊某、張某甲表示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業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保險單、照片、抓獲證明、證明、發破案經過,證人萬某、陳某丁、柳某、張某丙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解協議、收到條、撤訴申請等附卷佐證。
上述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楊某系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其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楊某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經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有證據證實的合理損失為299774.33元,因被告人張某甲、楊某及河北誠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已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現只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判決。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并責令其到其居住地社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被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個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10000元,財產損失人民幣2000元,共計人民幣11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將該款匯至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臨沂市羅莊區支行的賬號:93×××89)。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10000元,財產損失人民幣2000元,共計人民幣11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將該款匯至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臨沂市羅莊區支行的賬號:93×××89)。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杜曉艷
人民陪審員 張全福
人民陪審員 孫志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曲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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