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182號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182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出租車司機。2003年12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15年7月10日被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以臨羅檢公一刑訴(2015)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羅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危淑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6日11時許,被告人董某駕駛其魯Q×××××牌號長城汽車至臨沂市羅莊區通達南路中段路西側的陽光小額貸款營業廳二樓辦公室內,趁無人之機,盜竊被害人張某放置在辦公桌上錢包內的現金人民幣2720元。贓款自肥。
被告人董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辯解,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對指控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6日11時許,被告人董某駕駛其魯Q×××××牌號長城汽車至臨沂市羅莊區通達南路中段路西側的陽光小額貸款營業廳二樓辦公室內,趁無人之機,盜竊被害人張某放置在辦公桌上錢包內的現金人民幣2720元。贓款自肥。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董某被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傳喚到案,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且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質證的勘驗、指認筆錄,勘驗圖,照片,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被告人董某的供述,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一份,辦案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有犯罪前科。本院綜合考慮上述量刑情節并結合本案事實決定被告人應受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受害人張巖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7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兆山
人民陪審員 張全福
人民陪審員 孫志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曲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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