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93號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2015-9-15)
(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93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務工。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羅檢公二刑訴(2015)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車媛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日4時許,被告人楊某甲無駕駛資格駕駛魯Q×××××號“五征牌”三輪汽車沿臨沂市羅莊區(qū)新2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德勝門路段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劉某乙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劉某乙死亡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楊某甲駕車逃逸。交警部門認定楊某甲在此次事故的發(fā)生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楊某甲到羅莊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甲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常住人口詳細,居民死亡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fā)破案經過,賠償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到條,證明,證人趙某、劉某甲、楊某乙、高某、徐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楊某甲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且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諒解,故依法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并到其居住地社區(qū)接受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杜曉艷
人民陪審員 張全福
人民陪審員 孫志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曲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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