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一初字第388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莒刑一初字第38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農民。1981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莒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莒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現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公刑訴(2015)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鳳玲、曹現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來到坪上醫院,盜竊葛某停放在車棚內的二輪電動車一輛,經鑒定,價值2070元。同日該車已追回并返還葛某的丈夫闞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葛某的陳述,證人闞某的證言,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視聽資料、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贓物已返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麗麗
人民陪審員 楊 穎
人民陪審員 賈貴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厲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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