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一初字第389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莒刑一初字第389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農(nóng)民。2015年6月6日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胡龍梅,江蘇公善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刑訴(2015)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鳳玲、曹現(xiàn)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胡龍梅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系山東港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臨時雇工。2015年6月6日8時許,在壯崗鎮(zhèn)文昌路西沿街三層框架樓工地處,被告人謝某往樓下扔鋼管時砸中樓下的魯彩玲胸部,致其嚴重的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謝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人員前來處理,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5年6月6日,山東港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2萬元。被害人的近親屬不再追究承攬方、侵權(quán)人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謝修通、魯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莒南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室出具的(莒)公(刑)鑒(尸)字(2015)116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死亡證明、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而致一人死亡,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在案發(fā)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庭審中自愿認罪,且所在單位已與被害人的近親屬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在上述認定中已部分采納,未被采納的部分其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本案被告人謝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謝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guān)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孫欽欣
人民陪審員 閆曉瑩
人民陪審員 郇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厲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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