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一初字第326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莒刑一初字第32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華陽房地產公司職工。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現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高憲希,山東赤嵋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公刑訴(2015)3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慕學婷、王紀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及其辯護人高憲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18時許,被告人程某駕駛魯Q×××××號銀灰爭五菱面包車,沿莒南縣城淮海路封閉路段自東向西行駛,駛至成金機械廠門口北拐時,與孫仕發(1957年12月15日出生)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孫仕發當場死亡。當日,被告人程某到交警莒南大隊投案,次日該案被移交莒南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管轄,被告人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程某的親屬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33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在庭審過程中并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曾某、孫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發破案經過,戶籍證明,莒南縣交通運輸局關于該路段封閉施工的通告,莒南縣廣播電視臺出具關于莒南縣交通運輸局在該臺發布該路段封閉施工的證明,賠償協議書、收條、諒解書及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已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程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嚴汝華
人民陪審員 楊 琨
人民陪審員 郇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厲 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