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二初字第108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莒刑二初字第10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農民。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莒南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公刑訴(2015)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受賄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娟、劉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自2012年夏天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甲利用擔任臨沂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壯崗鎮(zhèn)下峪村計劃生育專職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241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夏天,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乙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丙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丁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1000元。
4、2013年5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戊辦理二胎準生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1000元。
5、2013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辛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1600元。
6、2013年7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壬辦理三胎落戶手續(xù)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7、2014年春天,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韋某乙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8、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癸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9、2014年9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子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3500元。
10、2014年秋天,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劉某將戶口遷回本村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1000元。
11、2014年冬天,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丑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12、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葛某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13、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寅辦理二胎準生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擔任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壯崗鎮(zhèn)下峪村計劃生育專職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有證人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等人的證言、證明、扣押物品清單、常住人口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等。
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稱自己沒有經(jīng)過選舉及任命,不構成受賄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2年夏天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甲利用擔任臨沂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壯崗鎮(zhèn)下峪村計劃生育專職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241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夏天,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乙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杜某、張某己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丙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丙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3、2013年3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丁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丁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4、2013年5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戊辦理二胎準生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戊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5、2013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辛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16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庚、張某辛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6、2013年7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壬辦理三胎落戶手續(xù),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壬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7、2014年春天,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韋某乙逃避計劃生育管理,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韋某甲(男,54歲,漢族,住壯崗鎮(zhèn)下峪村)的證言:
我兒子叫韋某乙,結婚后生了一個女孩,想再生個男孩。我去找張某甲讓他幫忙,張某甲說生二胎必須交2000元押金,后來我兒子說他去交了2000元押金。
2014年春,我兒媳懷孕了,我去找張某甲讓他幫忙。張某甲答應了,我兒子又去送給張某甲3000元。
(2)證人韋某乙(男,30歲,漢族,住壯崗鎮(zhèn)下峪村)的證言:
2013年夏天我辦理二胎手續(xù),張某甲讓我交2000元錢的計生押金才能辦理。我就拿了2000元去張某甲家送給他。他沒有給我開單據(jù)。后來就幫我辦理了二胎手續(xù)。2013年底,我老婆懷孕了,我就找張某甲幫忙讓他給先瞞著,等能看看是不是男孩再去計生辦報孕情,如果是女孩就流產(chǎn)不要了。張某甲答應給幫忙,我就準備了3000元給了張某甲。
(3)韋某乙全家常住人口登記表。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
2014年春天,韋某乙的老婆張群群計劃外懷孕了,他送給我2000元讓我?guī)兔o隱瞞孕情,別讓計生辦的人給他老婆流產(chǎn)。
8、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癸逃避計劃生育管理,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癸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9、2014年9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子逃避計劃生育管理,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3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子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0、2014年秋天,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劉某將戶口遷回本村,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1、2014年冬天,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丑逃避計劃生育管理,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丑的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2、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葛某逃避計劃生育管理,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葛某的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3、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甲為本村村民張某寅辦理二胎準生證,非法收受其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寅的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綜合證據(jù)
(1)常住人口登記表。
(2)壯崗鎮(zhèn)下峪村村民委員會證明。
壯崗鎮(zhèn)下峪村民委員會于2015年6月22日出具證明證實:2012年3月,經(jīng)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任命張某甲為本村計生專職主任,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
(3)2014年臨沂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壯崗鎮(zhèn)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出具的全年村計生主任工資明細表:
證實張某甲2014年度領取村計生主任工資5100元。
(4)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發(fā)票。
證實張某甲2015年6月10日上繳莒南縣人民檢察院246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的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241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張某甲辯稱自己并非選舉產(chǎn)生,也非組織任命,不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經(jīng)查,壯崗鎮(zhèn)下峪村村民委員會及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壯崗鎮(zhèn)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人領取工資的明細及證人證言均能夠證實,被告人張某甲自2012年5月份至案發(fā)前擔任下峪村計生專職主任一職,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規(guī)定,故對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某甲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退回全部贓款,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甲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張某甲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甲在莒南縣人民檢察院退繳受賄贓款人民幣241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 程傳華
審判員 陳立文
審判員 李貴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雯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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