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刑初字第297號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沂南刑初字第29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漢族。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沂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27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沂南檢公訴刑訴(2015)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京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是朋友關系,雙方因債務關系存在糾紛。2015年2月15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到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位于歷山路的某某花園小區索要欠款,發現被害人李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QXXXXX的凱迪拉克牌轎車欲離開,被告人張某某遂上前阻攔。雙方爭執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隨手撿拾身邊的花盆碎片砸向被害人李某某駕駛車輛的前擋風玻璃,造成擋風玻璃破損、車輛引擎蓋多處劃痕。后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毀損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405元。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駕駛車輛的登記車主為其妻子劉某;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報警后在現場等待處理,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被害人李某某對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并采信的公訴機關提供的現場照片、被害人李某某關于車輛被砸過程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對毀壞財物的供述、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無異議,無辯解意見。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公民財物所有權,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某是自首,已經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汲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朱啟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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