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255號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蒙刑初字第25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農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蒙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5)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13時許,被告人江某駕駛魯Q×××××號“光明”牌農用三輪車沿蒙陰縣岱崮鎮西上峪村“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一彎道處時,因無證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且未確保安全,致使車輛駛出路外側翻,被告人江某及乘車人張某乙、江兆德受傷。被害人張某乙因嚴重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20日死亡。
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蒙陰大隊認定,被告人江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歸案后,被告人江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15年4月15日與被害人張某乙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并賠償被害人張某乙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11.7萬元,被害人張某乙的近親屬對被告人江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甲證言、被害人江兆德陳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蒙陰縣公安局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辦案說明、行駛證復印件、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蒙陰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常住人口戶籍情況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受案登記表、臨沂市公安局110接處警單、破案經過、調解協議書、申請書、被告人江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且未確保安全,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江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并已征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并到相關社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鐘永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 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