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207號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蒙刑初字第20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山東新銀麥啤酒有限公司保安。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蒙陰縣看守所。
辯護人姚云方,山東政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5)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4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厲建峰、王澤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23時51分許,被告人劉某在山東新銀麥啤酒有限公司門衛室值班期間,因車輛進入登記問題與前來送貨的宋某言語不和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被告人劉某將桌上放置的一水杯擲向宋某,致宋某左眼外傷致眼球破裂、鞏膜裂傷、眼內出血、晶狀體缺失、玻璃體積血、視網膜脫離、脈絡膜脫離構成重傷貳級。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宋某已諒解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宋某陳述證實:2014年7月16日晚上11點左右,我去山東新銀麥啤酒有限公司送展示柜時,與北大門保衛科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后左眼被砸了一杯子。后來打聽到他叫劉某。2、證人證言:(1)張繼輝證言證實:當時,他和劉某等人在啤酒廠北大門值班,有個中年男子因登記進廠的事與劉某吵起來,并罵了劉某,劉某一氣之下,摸起一個茶杯砸去,接著就看到那人左眼部位出了血。(2)類延剛證言證實:當天晚上,他在保衛科值班,快到十二點時,一個三十多歲男子,看樣子是喝多了酒要登記。當時劉某跟他解釋晚上不放車,明天早上再來登記。后那人就罵了劉某,劉某從桌子上摸起一個塑料水杯砸過去,就見那人的左眼出了血。杯子是同事劉宗強的,還剩半杯水。(3)劉宗強證言證實:那天晚上值班時,他朝茶杯里倒了半杯水,喝了還剩了五、六公分高,就把茶杯放在了門衛室西邊的桌子上。這時過來了一男子,走路晃晃悠悠的,像是喝了酒,因登記進車的事罵了劉某。后同事喊他去了廠區,再回北大門時,聽說劉某和那個青年男子打了仗。3、物證及照片、扣押、隨案移送清單證實:偵查機關提取PVC材質水杯的扣押、移送情況。4、監控錄像光盤一張證實:案發現場的相關情況。5、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宋某左眼外傷致眼球破裂、鞏膜裂傷、眼內出血、晶狀體缺失、玻璃體積血、視網膜脫離、脈絡膜脫離。現左眼視力無光感,構成重傷二級。6、書證一組:(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由宋某于2014年7月17日0時16分電話報警。(2)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3月17日對該案立案偵查。(3)常住人口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劉某出生于1986年4月6日。(4)病歷及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宋某傷情、治療情況。(5)發破案經過證實:案件的發生過程及抓獲被告人劉某的過程。(6)收到條證實:2015年4月10日宋某收到劉某賠償款1.5萬元。(7)諒解書證實:被害人宋某對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其適用緩刑。7、被告人劉某供述證實:2014年7月16日晚上11點50分左右,有個三十多歲的中年男子去了北大門說是送展示柜,登記時他倆吵吵起來,后罵了他,他就生氣抓起一個杯子砸去,當時杯子有三四指的水,距離有二米遠,一會兒他看見那人左眼部位淌了血。2015年4月16日他知道偵查人員去單位找他,他就主動來了,自己以前在偵查機關供述屬實。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并已記錄在卷,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糾紛,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其重傷,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關于其系自首的意見不成立,因案發后偵查人員接報警后趕到現場即已掌握其犯罪事實,被傳喚后如實供述可認定為坦白。其在2015年3月17日立案后的主動到案情節,表明其認罪、悔罪態度,在量刑時可予以考慮。鑒于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宋某存有過錯,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并責令其到相關社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采納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鐘永昕
審 判 員 陳允忠
人民陪審員 邸恩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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