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247號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蒙刑初字第24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臨沂華夏保險公司業務員。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蒙陰縣看守所。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5)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厲建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與臨沂市羅莊區黃山鎮雙合村被害人馮某存在婚外情糾紛。
2015年6月13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李某為了達到長期霸占被害人馮某的目的,將馮某約出見面后,多次對馮某進行恐嚇,先后將其帶至江蘇邳州、山東泰安、淄博、河北塘沽、山東蒙陰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間,馮某先后通過發QQ信息、向別人傳遞求救紙條的方式求救,至2015年6月22日21時許蒙山派出所民警根據求救紙條內容到蒙山云蒙景區管理委員會邱家賓館將被害人馮某解救,被害人馮某被非法拘禁時間共計9日13小時左右。
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證人邱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馮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無異議,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認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允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劉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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