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224號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蒙刑初字第224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甲,山東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7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5)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1驹阂婪▽嵭歇毴螌徟校?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20時許,被告人呂某甲酒后駕駛魯Q×××××號“邁騰”牌小型轎車沿蒙陰縣新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興蒙路交叉路口北側(cè)路段時,未確保安全,與前方順行的公某駕駛的魯Q×××××號“帕薩特”牌小型轎車追尾相撞,致車輛受損、公某受傷。經(jīng)鑒定,被告人呂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8.2mg/100ml,屬醉酒駕駛。被告人呂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歸案后,被告人呂某甲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勘查筆錄;酒精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證人呂某乙的證言;被害人公某的陳述;被告人呂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呂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呂某甲對指控無異議,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呂某甲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結(jié)案,被害人的損失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賠償3200元,被告人呂某甲賠償26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呂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認罪,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并責令其到相關(guān)社區(qū)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允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劉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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