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二初字第131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沂刑二初字第13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波,男,住沂水縣沂城街道辦事處某村369號。
被告人劉某慶,男,漢族,文盲,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沂城街道長安村。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兼訴訟代理人許麗萍,山東鼎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3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慶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案件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慶賠償財物損失10000元。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慶及辯護人兼訴訟代理人許麗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波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慶對沂水縣沂城街道某村劉某波擴建廠房時未余留行走之路及廠房屋檐未留沖刷空地不滿,先后三次踩平劉某波的花生地、打砸廠房鐵皮復合板彩瓦、西墻。2015年5月4日6時許,劉某慶持鐵管再次砸壞劉某波家廠房西墻外的27.7米鐵皮復合板彩瓦,以上損失價值共計5000余元。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物證;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李某娥、吳某修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波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慶的供述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波訴稱:2015年5月4日,劉某慶以其蓋房屋占用土地為由,故意破壞其房屋屋檐30余米,將其房屋墻壁破壞并破壞其花生地。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慶賠償其損失10000元。
被告人劉某慶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解稱劉某波所建的廠房系違法建筑,其將廠房砸毀并無錯誤。因劉某波將花生種在原來的路上,故其踩平的不是花生地而是路;因為劉某波將廠房蓋到其地中,故其砸壞的廠房墻壁及屋檐是砸的自己的,不是劉某波的。認為不構成犯罪。庭審后,被告人劉某慶提交說明一份,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慶無故意毀壞財物的主觀故意,系被害人民事侵權在先,被告人采取的自力救濟;2、無證據證明被害人劉某波系被毀財物的合法所有人;3、損失價值鑒定過高。
經審理查明:
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慶對沂水縣沂城街道長安村劉某波擴建廠房時未留行走之路及廠房屋檐未留沖刷空地不滿,先后三次踩平劉某波的花生地、打砸廠房鐵皮復合板彩瓦及廠房西墻。2015年5月4日6時許,劉某慶持鐵管再次砸壞劉某波家廠房西墻外的27.7米鐵皮復合板彩瓦屋檐,損失價值較大。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慶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波63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1)魏某剛提供的照片5張:證實劉某波家廠子墻面被砸兩個大洞及屋檐鋼瓦被砸。
(2)扣押清單及物證照片、隨案移送清單:證實2015年5月27日,偵查人員扣押劉某慶長3.2米、直徑4cm的鐵管一根,已隨案移交。
2、鑒定意見
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2015年5月14日經鑒定,劉某波家5月4日被損毀復合板鐵皮彩瓦、大包邊鐵皮、脊瓦鐵皮(27.7米)、鉆屋釘價值共計3747.1元;4月19日被損毀的花生地價值50元;安裝人工費及拆除人工費共計3611元;廢舊復合板殘值1099元;共計6309元。(已告知當事人)
現場勘查筆錄
4、視聽資料:證實劉某慶持鐵錘砸劉某波家廠子墻面的過程。
5、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劉某波(男,50歲,住沂水縣沂城街道長安村)于2015年5月6日陳述:
利源包裝印刷廠的法人代表是我,其實是我女婿干,原來用的是我自己的地,今年春因為規模擴大買了我村吳某修的一畝八分地,其中下地是一畝二分(今春已蓋起廠房),上地是六分(在劉某慶的地北邊)。我們曾找劉某慶(我們以前關系怪好)商議把上地六分與他換過來,他嫌我的地不好不同意,沒協商成。我開始在六分地上挖了地槽,劉某慶不讓蓋,說他沒路可走了,給我平了一半,我就又把地平好種上了花生,他還是不同意,把最西邊的兩溝30來米長的花生溝平了。以前時就沒有路,他收莊稼時就是往北走吳某修的地。我買了地后沒不讓他走,如果蓋起倉庫的話,我不會蓋到地邊的話,肯定會給他留下一米的路供他推小鐵車走的。
之后我在下地里蓋廠棚,開始他說挖地基時挖到他的地塹子里去了,實際我沒挖到。10天前上午9點來鐘劉某慶用鐵锨把西北角靠西的七間屋屋頂屋檐的鋼瓦給砸了47米長,我們把鋼瓦修好了,沒跟他見識。
4月29日下午5點半左右他和他老婆拿著二錘和洋鎬把這七間屋的后墻砸了兩個洞,共四平方米左右,砸時我女兒、女婿攔來沒攔住。把墻修好后我們在外邊抹上了水泥找平了。
5月3日早上5點來鐘我女婿魏某剛打電話說屋檐被砸了,我去看了看屋檐的鋼瓦(買時120元一頁)被砸了30來米長。
6、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娥證言(女,60歲,系被告人劉某慶之妻)于2015年5月18日、20日證實:
我家和劉某波家平時關系還行,是過了年后才發生的矛盾。今年正月初劉某波提出要換我家位于他廠子西邊的1.8畝地,我對象劉某慶不同意。他還說要把吳某修家、吳某修家的地一塊買下來,把他的廠子方起來,把我們地往北挪挪。過了幾天他又說吳某修家不賣給他,我說我們也不賣給他。
過了幾天我和劉某慶到地里見劉某波把吳某修家那六分地挖了四方開,一看是想壘墻蓋屋。劉某慶去找,問怎么把路也挖了,劉某波他老婆說她不知道有路,劉某慶生氣,就把他挖的西邊那個溝給平了,留出了路。
又過了幾天我去地里見劉某波正在拉我們地北頭六分地的花生溝,我說得給我們留出路來,問了吳某修家,她說以前有路來,劉某波還是說沒路,他把吳某修六分地的西邊路挖了,拉了兩溝花生溝,劉某慶去當著他的面給平了。走了后劉某波又把溝拉起來種上花生,劉某慶很生氣就給踩平了。
這個期間,劉某波在他買的吳某修家的一畝二分地里蓋了廠房,有天下雨時劉某慶見屋上流下來的水沖著我們東邊地塹上了,他壘的西墻壘到我們地塹子上。劉某慶很生氣,找劉某波,讓他把墻往東挪挪,他不挪。有天劉某波的親家和張某軍到我家協商挪墻的事,說把北邊的地給我們點。結果過了四天左右(4月28日)張某軍說劉某波不愿意。第二天中午我和劉某慶去了劉某波的廠子那,劉某慶用八磅錘把他的西墻砸了兩個洞,當時他女兒、女婿都在場。
過了幾天我去地里見砸的墻洞泥好了,我對劉某慶說看樣他們是不打算挪墻了。劉某慶就拿家什去把劉某波家伸出來的那些屋檐(是蘭鐵皮的,當中帶著泡沫板)砸了。
證人吳某修(男,48歲,住沂水縣沂城街道某村)于2015年5月18日證實:
今年年初我把我村北邊的兩塊一畝八分地(東邊一畝二、西邊六分,是上下地)賣給了劉某波的紙箱廠,劉某波在這地擴建了廠房。東邊這塊地的南邊是劉某波的紙箱廠,西邊是劉某慶的地,劉某慶家的地高,一個地塹子上邊就是他家地,下邊是我家的,這個地塹子是劉某慶家地使用,主要是保護上邊地,平時地塹子上也不種東西,但分地量地時不量地塹子;西邊這塊地的南邊是劉某慶的地,西邊的地以前有一條一米多寬的路,利用西邊的地塹子斜著開車的話能通車。這條路從我的地北頭路一直通到南頭劉某慶家的地南邊的路。但從大前年開始劉志超家在他家東邊地塹子上布上了一道花生溝種地,原來的路本來就不寬,這樣這條路就沒有了。
證人吳某芬(女,57歲,住沂水縣沂城街道某村)于2015年5月18日證實:
一天下午我到劉某波家廠子那時,劉某慶拿了把鐵錘正砸劉某波家新壘的墻,墻上已被砸了兩個洞了,南邊的大點,北邊的小點,正砸北邊的那個。劉某波的女兒在那護墻。劉某慶的老婆在那沒砸,劉某波的女婿站在那里。
證人張某軍(男,61歲,住沂水縣沂城街道大梨行村)于2015年5月18日證實:
我外甥魏某剛的岳父蓋廠房,因和劉某慶(我以前的同事,關系不錯)的地挨著,兩家關系不好,約20多天前我姐張德娟去找我,說因為屋檐水滴到劉某慶家地塹子上,劉某慶把屋檐給劃了,想讓我去說說。
一天上午10點來鐘我和我對象、我姐夫魏明云帶著東西去了劉某慶家,想讓他別再去砸屋拆墻了,他兩口子不同意。魏明云就說找劉某波商量一下,過幾天給劉某慶回信。過了幾天他說沒有商量下來,我就去劉某慶家跟他們說了,劉某慶的老婆就說這事必須拆。
證人魏某剛(男,26歲,系劉某波的女婿)于2015年5月4日證實:
今早6點我起床后發現廠(長安村利源紙箱廠)西北角靠西邊那排屋的屋頂屋檐的鋼瓦(上邊是一層鐵皮、中間5厘米泡沫板、下邊PVC塑料屋面)被砸了30米左右長,就報了警。
在這之前我們廠還被砸了兩次。第一次是2015年4月20日左右一天上午,劉某慶自己去砸的,當時我在車間里,出去時劉某波說劉某慶剛才來把鋼瓦子的檐子砸了。我見檐子被砸了約40米長,鐵皮沒怎么被砸,只是塑料泡沫和底下的PVC被砸壞了,用膠帶粘了粘繼續用著。今天被砸的鋼瓦就是第一次被砸的,但比第一次厲害。
第二次是2015年4月29日下午六點半,劉某慶和他老婆拿二錘和鐵锨把我們廠西墻砸了兩個洞(大點的直徑約一米二,小點的約七八十公分),我和我老婆制止他們,沒制止住,他們說早晚把這排屋給拆完,我給錄了像。
一個月前我岳父劉某波在我們廠北邊買了吳某修的一畝八分地,在廠子北邊一畝二,在西邊六分地(在劉某慶家地北邊),我們用那一畝二擴建了廠房,西墻西邊就是劉某慶家的地。因為蓋屋的事,我岳父想與劉某慶換地來,他不同意,因為這個事鬧的不愉快,別的不清楚。
證人劉某霞(女,27歲,系劉某波之女)于2015年5月6日證實:其因蓋廠棚與劉某慶家產生矛盾,劉某慶將其種的兩溝花生平了、4月29日劉某慶夫婦持二錘和鐵锨把廠西墻砸了兩個洞、5月3日早上發現廠棚檐子泡沫板被砸30頁。
7、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慶于2015年5月20日供述:
今年正月底我村劉某波找我商議要用他家位于高壓線底下的地換我家位于他家紙箱廠西邊的1.8畝地。我說他的地薄且位置不好,不和他換。他又說要把吳某修、吳某修家的地買過來,讓我把地往北挪,我也方方,他也把廠子方方。結果吳某修家不賣,我就說沒法方地,不換了。
過了段時間我到地里看時,發現劉某波在他買的吳某修家那6分地上圍著地邊挖了一圈地槽,我知道他要拉墻,這樣我沒法再走路了(以前在吳某修家地西邊、塹子下來有一條小土路,能開手扶拖拉機,壓不著人家的莊稼,他拉墻我就沒法走路了),我就用鐵锨把他挖的地槽填了。之后我跟劉某波說,讓他給我留下一條地瓜溝的寬度走路,他說這個地方沒有路,我們找吳某修他老婆來,她說這個地方以前有個小路來,她把地賣給劉某波,不可能把路也賣給了他。因為這個事也沒爭執出結果來。他挖地槽時,把西邊地塹子上種的一米寬的地方也挖了。劉志超和他爭執,跟他說給量出六分地來,剩余的全是路,一量留出兩米半的路來,還剩下六分七厘地。我說也不要求寬了,走開拖拉機就行,劉某波不愿意。
后來我到地里看劉某波把西邊兩米半路布上了兩溝花生溝,他讓我壓著花生走是,我說那不行,就把他的花生溝平了。過幾天快種花生時一看他又布上了,還種了花生,我生氣就把溝踩平了。
后來一天我和我對象種花生時,見劉某波在他買的吳某修的1.2畝地上壘起來了,壘到平口了,干活的正在收拾屋頂。后來有天下雨我到地里見他沒有留滴水,從屋頂流下來的水沖到我家地東側地塹上了。我就用鐵锨把他家伸出來的屋檐砸了約20米的距離。我對劉某波說下雨水都把我的地塹沖塌了,讓他先別泥墻了。有一天他讓他親家和張某軍到我家商議說讓劉某波補點地給我,后來又說劉某波不同意。過了幾天我帶著八磅錘去把他家才壘的墻砸了兩個大洞,他女兒、女婿都在場見來。
過了四五天一早,我老婆發現他的墻已經泥起來了,我很生氣就扛著一根兩米多長的鐵棍子和我老婆去我家地里,把劉某波家蓋的廠房伸出來的屋檐(外邊是鐵皮,下邊是PVC板)砸了20來米,然后回了家。
8、其它證據
(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由被害人劉某波之女婿魏某剛于2015年5月4日報案至案發。
(2)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情況:證實被告人劉某慶出生于1953年6月20日,作案時已達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無違法犯罪記錄。
(3)交款筆錄:證實2015年5月22日劉某慶交至城郊派出所6310元,已隨案移交。
(4)訊問及執行筆錄:證實被告人劉某慶賠償劉某波631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提起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之間的矛盾、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過錯以及被毀財物是否系違法建筑,均不影響被告人劉某慶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慶主動賠償并積極繳納罰金,可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劉某慶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涉案數額、認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慶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罰金已繳納。)
作案工具鋼管一根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波人民幣6310元(大寫人民幣陸仟叁佰壹拾元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厚勝
審 判 員 馮 磊
人民陪審員 徐豐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夏小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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