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二初字第174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沂刑二初字第17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沂源縣人,農民,住沂源縣東里鎮某村。2010年2月25日因犯詐騙罪被沂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萬元。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沂水縣看守所。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5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閆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11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趙某某利用給他人幫忙在沂水縣圈里鄉收購蘋果之機,私下聯系沂水縣圈里鄉某村蘋果經紀馬某某,通過馬某某聯系圈里鄉某村申某某、某村楊某某、某村呂某某、某村吳某某等11戶果農,向果農謊稱收購蘋果,三天后支付蘋果款,并給11戶果農打下欠條,騙取果農蘋果42762斤,價值110923.5元。后趙某某將所騙蘋果銷售給本村李某某,得款86000余元用于個人揮霍,拒不支付果農貨款。案發后,趙某某親屬已賠償果農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有被害人申某某、楊某某、呂某某、吳某某等人陳述,證人馬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等人證言,欠條12張、收款收據一份、記賬明細一份、前科材料、抓獲經過、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證實,上述證據相吻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德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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