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一初字第417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沂刑一初字第41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諸葛鎮。2015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曉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7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三輪汽車,沿省道236線諸葛段由東向西行駛至諸葛鎮十字路口時,被沂水縣交警大隊諸葛中隊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被告人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書證協議及諒解書,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以上情節,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被告人被處緩刑后,應到沂水縣諸葛司法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趙金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于海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