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一初字第211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7-6)
(2015)沂刑一初字第21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高橋鎮。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高榮合,山東成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高橋鎮。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高橋鎮。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高橋鎮。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永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高榮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27日2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車載被告人李某某行駛至沂水縣高橋鎮牟某某經營的“惠祥”奶牛場門前時,因車輛駛入溝中,遂借故謾罵牟某某,隨后又與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推門進入牟某某的奶牛場內,采用拳打腳踢、扇耳光的方式肆意毆打牟某某、劉某某夫婦,致牟某某多處皮膚擦傷,構成輕微傷;致劉某某多處皮膚青紫,構成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50000元,取得對方諒解。
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未作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2、被告人劉某某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3、已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4、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悔罪,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5、系初犯,無前科,一貫表現良好。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2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車載被告人李某某行駛至沂水縣高橋鎮牟某某經營的“惠祥”奶牛場門前時,因車輛駛入溝中,遂借故謾罵牟某某,隨后又與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推門進入牟某某的奶牛場內,采用拳打腳踢、扇耳光的方式肆意毆打牟某某、劉某某夫婦,致牟某某多處皮膚擦傷,構成輕微傷;致劉某某多處皮膚青紫,構成輕微傷。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50000元,并取得了牟某某、劉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鑒定意見;被害人牟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劉勤元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諒解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辯稱的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已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系初犯,無前科,自愿認罪、悔罪,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8天應予扣除)
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8天應予扣除)
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8天應予扣除)
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8天應予扣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卜凡水
人民陪審員 賈秀娟
人民陪審員 高法紅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于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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