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261號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沭刑初字第26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辯護人史本誠,山東金星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刑刑訴(2015)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天翔、張偉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甲及辯護人史本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5時30分許,被告人胡某甲駕駛魯Q700YN號“杰德牌”小型轎車沿西盤西村村前的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與沭贛線交叉路口東處時,與對行的李某某駕駛的魯Q39N16號“錢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李某某顱腦損傷并頸髓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胡某甲讓其姐姐胡某乙(另案處理)頂替。同年5月26日胡某甲到臨沭交警大隊投案。被告人胡某甲違反右側通行、行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本案肇事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賠償限額可足額賠償被害人方損失。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人胡某甲近親屬自愿在法定賠償范圍外給予被害人方補償,并已向本院交納。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胡某乙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死亡證明、保險單等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自動投案、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胡某甲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向本院繳納補償款,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臨沭縣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同意對被告人胡某甲適用社區矯正。綜合上述量刑事實,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考慮到被告人屬過失犯罪、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等情形,本院決定對被告人胡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胡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區接受矯正,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王 健
人民陪審員 徐宏清
人民陪審員 王玉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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