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自字第34號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沭刑自字第34號
自訴人凌甲。
訴訟代理人殷方方,山東金星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凌乙。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現押臨沭縣看守所。
自訴人凌甲以被告人凌乙犯故意傷害罪,并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于2015年8月3本院提起控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部分自訴人凌甲與被告人凌乙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自訴人凌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刑事自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自訴人凌甲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凌甲撤回刑事自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王興成
人民陪審員 郇恒高
人民陪審員 伏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尊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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